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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技术交易模式的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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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eMing M. Gao 高泽明,商业架构师,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公司即产品"(CaaP)、知识产权、区块链、通证化及智能合约(开发/战略/经济学)领域专家;SEC/FINRA私募证券注册代表;Caapable首席顾问,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咨询服务;gao@caapable.com

"技术交流"在中国早已成为一个热门词汇,无论是个人、地方政府机构,还是大型国家级机构,都争相提供所谓的"技术交流"服务。

然而,由于对交易标的之本质缺乏基本的专业认知,加之实践商业经验与能力不足,传统技术交流只能停留于表层交易。其所产生的实际成果,与现有技术资源的真实潜力相比微乎其微,且此类交流往往产生负面效果——误导资源配置,白白葬送商业机会。

在缺乏健全且切实落地的商业架构的情况下,传统技术交流存在以下根本性缺陷:

其一,所交易和转让的,不过是孤立的、浅层的技术信息转移——这种转移往往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商业意义。此类技术信息无法涵盖人才、技术与持续产品开发能力的完整组合,因而无法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或转让。

其二,与此同时,传统模式下的技术转让交易完全依赖主观判断随意达成,既无可循的可靠商业化流程,也无成熟的商业工具可用。具体表现为:

(1)孤立的知识产权极难估值,且缺乏相应的评估机制与工具;

(2)由于缺乏平台效应和商业化工具环境,每一笔技术转让交易都须从零开始谈判,既无成熟的信任基础可循,导致交易难度极高,且相对于所实现的价值而言,交易成本高得不成比例;

(3)由于缺乏实际落地能力——包括完整的团队、技术实施细节与诀窍,以及配套设备与工艺流程——交易完成后所获得的专利和技术信息无法得到有效吸收与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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