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明到专利的距离
本节讨论两个关键点:
(1)专利并非"已登记的发明"。
(2)专利更不是所谓受到保护的发明的证明文件。
准确理解发明与专利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名称术语上的问题,它关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基础。在这一点上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在专利保护策略上出现严重的、全局性的错误。
将发明与专利混为一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种常见的误解是:专利本质上是政府对某项发明颁发的登记证或认证证书。问题在于,持有这种误解的人往往随意地将专利等同于其中所描述的发明。发明人在获得专利后,往往会自然而然地将专利视同发明本身——毕竟,专利标题写的正是他的发明内容,摘要概括的是他的发明,说明书甚至详细描述了他的发明。然而,专利权人浑然不觉:一份准备不善的专利,所呈现的内容可能与他的实际发明严重不符。
上述问题与另一个误解相关——人们对从发明到专利的流程存在错误认识。许多人错误地认为,申请专利就是让政府对发明进行"登记"或"认证"。事实上,如果你请某人简要描述他所理解的专利申请流程,很可能得到这样的答案:发明人完成一项发明,将其报告给政府,政府如果认可该发明,便向发明人颁发一种称为"专利"的登记证或认证书。
这或许是对专利本质及其功能最大的误解,也是许多人始终坚信专利律师的工作不过是美化发明人的"发明报告"——以便让政府更为满意,从而更倾向于颁发证书(即专利)——的主要原因。这些人恐怕还隐约觉得,政府与专利律师之间存在某种"共谋",以确保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上述误解也是许多专利申请人倾向于"货比三家、压低价格"而对质量漠不关心的根源所在——因为该误解的必然推论是:一旦发明被"登记"为专利,由谁来撰写、如何撰写便无关紧要了。
然而,专利并非已登记或已认证的发明。
首先,专利并非任何形式的证书。发明人或许会收到一张看似证书的纸,但该纸张仅证明具名者是专利中所披露发明的发明人,并不证明该专利文件的内容完整地承载了发明人实际所作发明的全部效力。专利具有有效性推定,但始终可能受到质疑。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信心,不能超越专利本身的实际质量,而质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撰写专利的专业人员。仅仅因为某人获得了某项发明的专利,并不意味着他必然拥有了一份财产保障。一份准备粗糙的专利可能被认定无效,届时发明人将把专利中所披露的一切拱手献给公众,却一无所获。
其次,即便专利确实"登记"或"认证"了某种内容,该"内容"也未必等同于发明人心目中的"发明"。一份准备不充分的专利可能有效,但仅能保护发明的一部分,而无法保护发明的全部。
另一种误解是:专利不过是所谓受保护发明的证明文件,而实际保护范围由发明本身客观决定。这种误解的问题在于:发明人心中拥有一项完整的发明,并以为凭借相应的专利,所保护的就是该完整发明的实质内容。事实并非如此。受到保护的,是专利中实际界定和主张的内容。
换言之,专利本身构成实际受到保护的客体,而非仅仅是对另一客体(发明)的呈现或证明。理想情况下,专利应当是其所代表发明的完整而完美的呈现,但现实中,专利几乎总是发明的不完美呈现。若发明的某一方面未能进入专利权利要求,该方面便告丧失,无论日后能提出多少证据证明发明人确实完成了该方面的发明,皆无济于事。就专利保护而言,专利一旦申请,发明便将其全部生命力移交给了专利。所有可从发明中衍生的法律权利,此后只能从专利中产生。若专利是不完整的呈现,甚至是错误的呈现,专利权人便只能自食其果。实际上,已无任何途径可使发明本身重焕生机,为专利注入新的效力。
发明与专利之间的区别,可以用"创意大地"的类比来部分说明——在这片大地上,每一块土地代表一个有其自身界址的创意。假设有一条规则:发现某块土地(地块)的人,如果能在该地块四周建起围栏,便可拥有该地块。在这个类比中,发明相当于一块土地(地块),而专利则相当于围绕该地块所建的围栏。由此可见,发明无法自我保护,其本身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护工具。发明只有通过相应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以上为出发点,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专利质量为何至关重要,以及由谁来撰写专利为何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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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pable
1 条评论
Why does the quality of a patent matter? – Caapable
2022年11月21日
\[…\] 从发明到专利的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