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明到专利的距离
本节讨论两个核心观点:
(1)专利并非"已登记的发明"。
(2)专利更不是其所谓保护的发明之证明文件。
准确理解发明与专利之间的区别,绝非仅仅是术语上的问题,它关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基础。对此产生误解,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在专利保护策略上犯下方向性的重大错误。
将发明与专利混为一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种常见的误解是:专利本质上是政府为某项发明颁发的登记证书或注册凭证。问题在于,持有此类误解者往往随之将专利与其中所描述的发明画上等号。发明人一旦获得专利,便倾向于自然而然地将专利等同于发明本身——毕竟,专利名称所载明的正是其发明内容,摘要所概括的正是其发明内容,说明书所详述的也正是其发明内容。然而,专利权人往往浑然不知:一件准备不充分的专利,其所获得的权利保护可能与其实际发明之间存在严重的错位。
上述问题与另一种误解密切相关,即对从发明到专利这一过程的错误认知。许多人误以为申请专利,不过是让政府为一项发明办理"登记"或"认证"手续。事实上,若请人简要描述他所理解的专利申请流程,一个典型的回答大概是这样的:发明人完成一项发明,向政府申报其成果,政府若认可该发明,便向发明人颁发一纸名为"专利"的登记证书或认证文件。
这或许是对专利本质及其功能最大的误解。这也是许多人长期以来坚持认为专利律师所做的工作,不过是将发明人的"发明报告"加以美化,使其更合政府的口味,从而让政府更乐于颁发证书(即专利)的主要原因。这些人或许离产生某种联想也不远了——认为政府与专利律师之间存在某种"共谋",以确保双方都能从中获利。
上述误解,也是许多专利申请人在寻求专利专业服务时倾向于"货比三家、唯价是取"而不顾质量的根源所在。因为这一误解自然而然会导出这样的结论:一旦发明被"注册"为专利,由谁来撰写、如何撰写便无关紧要了。
然而,专利并非经过注册或认证的发明。
首先,专利绝非任何形式的证书。发明人或许会收到一张看起来像证书的纸,但那张纸只能证明具名者是该专利所披露之发明的发明人,却无法证明该专利作为底层文件,其内容是否完整承载了发明人实际完成之发明的全部效力。专利具有有效性推定,但始终面临被质疑的可能。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信心,不会超越专利本身实际质量所能支撑的范围,而质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撰写该专利的专业人员。仅仅因为某人就某项发明获得了专利,并不意味着他被保证拥有一项财产权。一件撰写质量低劣的专利可能被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将把专利中所描述的一切拱手奉献给公众,却一无所获。
其次,即便专利确实"登记"或"证明"了某事,那个"某事"也未必等同于发明人心中所构想的"发明"。一件准备不充分的专利或许有效,却可能只保护了发明的一部分,而未能保护发明的全部。
另一个误解是:专利不过是所谓受保护发明的一纸证据,而实际保护范围是由发明本身客观决定的。这一误解的问题在于,发明人心中存有一个完整的发明,并以为凭借相应的专利,受保护的是该完整发明的实质内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受保护的,是专利中实际界定和主张的内容。
换言之,专利本身构成了实际受保护的事物,而非仅仅是对另一事物(即发明)之保护的呈现或证明。理想情况下,专利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发明的完整而完善的体现,但在现实中,专利几乎总是对发明的不完美呈现。若发明的任何方面未能进入专利权利要求,该方面便告丧失——无论日后能提出多少证据证明发明人确实完成了该方面的发明。这就好比,一旦专利提交,就专利保护而言,发明已将其全部生命传递给了专利。一切可从发明中衍生的法律权利,如今只能源自专利本身。若专利呈现不完整,甚至存在曲解,专利权人便只能自食其果。实际上,已无任何途径可以重新唤起发明本身,以为专利注入新的生命。
发明与专利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个"创意大地"的比喻来部分说明——其中每块土地代表一个创意,各有其界址与边界。假设有一条规则,允许发现某块土地(一块地块)的人在能够围绕该地块建造围栏的前提下拥有该地块。在这个比喻中,发明相当于一块土地(地块),而专利则相当于围绕该地块建造的围栏。由此可见,发明本身无法保护自己,也不能单独充当任何形式的保护工具。发明只有通过其对应的专利才能得到保护。
以上内容为出发点,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专利质量为何重要,以及由谁来撰写专利为何同样重要。
Caapable
1 Comment
Why does the quality of a patent matter? – Caapable
November 21, 2022
\\\[…\\\] The distance from an invention to a patent \\\[…\\\]